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离职工作交接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发表时间:2009-7-17 浏览次数:3957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上述条款所带来的若干信息:首先,工作交接手续是应当由双方按照约定办理,这里的约定可以是劳动合同的书面约定,也可以是双方达成的离职工作交接的补充协议,当然,也可以是双方的口头约定,只是就风险而言,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更能避免因工作交接事由和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或发生纠纷后带来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交接事项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


    其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当以工作交接完结为起始支付时间点,在双方没有办理办结交接手续和交接事项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若只是口头约定交接事项,那对用人单位来说风险较大,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约定交接事项为由要求直接支付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