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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录用条件设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09-10-22 浏览次数:1450

    在招聘环节中,录用条件的设计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即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录用条件设计不好或者说不够全面,就有可能潜藏风险,给企业日后留下败诉的风险。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认为试用期就是双方的考察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3天不需要任何理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条件,即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想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事先设定录用条件,如果没有录用条件,劳动者就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能性。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录用条件欠缺或者设计存在瑕疵,结果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录用条件。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以使得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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