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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时间选择的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09-10-24 浏览次数:2417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又规定恶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理顺了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动关系建立三者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是“用工”,只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建立了。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则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简言之,用工则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则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关系建立三者关系理顺后,也导致了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建立的分离。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签订,可以在用工之时签订,也可以在用工之后签订。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三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以及由此产生纠纷的处理。


    1、劳动合同签订在前,用工在后。对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前,用工在后的情形,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为用工之日,即劳动合同签订早于劳动关系建立。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至用工之日这段时间,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原因是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工之前,劳动者生病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给劳动者医疗期,也不需要给病假工资。再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违约责任的,只需承担违约责任即可。简言之,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至用工之日这段时间,适用的民事法律领域的合同法的规则,不适用劳动法。


    2、用工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工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用工与劳动关系成立是同步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建立不存在分离的状况。


    3、用工在前,签订劳动合同在后。对于用工在前,签订劳动合同在后的情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成立,即劳动合同签订晚于劳动关系成立。一旦用人单位用工的,不管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就应适用劳动法律,而不能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适用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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