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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文书的写作要求
发表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165

    对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大多是非常放心的。因为在办理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时,用人单位基本上都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书或者双方签署名称类似为《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文件,文件中应当是存在“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劳动者放弃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一切权益”等兜底性质的法律条款以确保双方之间的争议已经一次性全部解决。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签署了协议之后仍然出现纠纷甚至是用人单位最终败诉的案件,值得用人单位注意。


    第一种需要注意的情形:关于兜底条款的表述“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虽然双方是针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终结达成的协商一致,但劳资双方依然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基础上的纠纷,例如股权纠纷、公积金纠纷等。因此,如果仅表述“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并不足以在法律上导致双方所有权利义务的一次性终结。


    第二种需要注意的情形: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或款项应当列明涵盖范围,仅写明金额会使得劳动者日后认为已经支付的金额中仅包括某些项目而遗漏了某些项目。对于劳动者认为遗漏的项目,劳动者基于利益上的考虑仍然会选择推翻协议,继续维权。因此,用人单位在列明的金额之后应当将劳动者可能涉及到的权益尽可能列明。从法律的角度,当协议中已经明确补偿金额包括的项目后,应当视为劳动者同意将所列明权益以补偿金额一次性和解。


    第三种需要注意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额相比较法定标准低了较多的(30%-50%),为了防止后续的法律风险,应当在协议中表述为“劳动者放弃……待遇和权益”,不建议表述为“劳动者不得再通过任何途径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这类压制性很强又存在法律效力瑕疵的条款。劳动者放弃的表述意在与劳动者在法律上主动放弃了权益,既然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其主动放弃当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签字又代表其对放弃内容的认可,这样更容易得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认可。(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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