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签订时间】如何确定“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发表时间:2018-3-10 浏览次数:167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何确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首先,我们分析“应当”是指从约定上和法律规定上要求用人单位强制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当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义务的,就需要承担包括双倍工资在内的法律责任。因此,切实把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对于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情形一:协商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通过协商形式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的,该时间就应被认定为“约定状态下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情形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中,当劳动者工作满十年后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时无论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已到期,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提出主张的次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工作满十年后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告知劳动者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选择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次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但劳动者在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提出的次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起初选择不续签合同、或仅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又变更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次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