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上述条款中的“十年”是否包括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首先,1994年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在1994年就存在上述立法规定的基础上,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基于上述两个理由,十年的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