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包括哪些
发表时间:2011-12-3 浏览次数:1161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一、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上述第二、第三和第四种情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以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或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前提。这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主动提出或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即使符合法定情形,也无法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