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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无固定期合同待遇
发表时间:2012-4-30 浏览次数:1297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律师解析】


    一、本条适用的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工作岗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


    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收入中包括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该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但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工作岗位也是带有帮扶性质的。这里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下岗或内退人员,此类型的劳动者通常是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也是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为了解决这些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问题,政府通常都会出台政策,对于招录下岗内退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或政策优惠,这就是为何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收入中通常会包括政府补贴的原因。立法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出于帮扶目的,与政府一起合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问题而为其提供工作,如果劳动者还可以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遇或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就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了。(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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