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律师解析】
劳动者希望按照上述条款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条件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1、劳动者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的相对方必须是同一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两次订立劳动合同时都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处工作,但如果其中有一次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对方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话,那么该劳动者是无法要求与实际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两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是连续的,中间不能有劳动关系上的终止和中断。3、已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排除在此情形外的。
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过错等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无法胜任工作等过失)所规定的情形。
三、双方均同意续订新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又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必须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必须是双方均同意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又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