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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否包括代通知金
发表时间:2012-11-3 浏览次数:1312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是否包括代通知金呢?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具体的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出现不胜任工作时的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在行使这种解除权时程序上可以选择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也可以立即书面通知解除但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额外需要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代通知金。这里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并非同一概念。在刚刚所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立即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的,还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明确了代通知金的概念后,我们就要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别来看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中是否包括代通知金。(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维权路径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为前提,进而选择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责任。如果劳动者选择后者,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旦解除行为被确定为违法,其需要承担的是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责任。在这里提一下,很多劳动者在确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责任的仲裁请求中除了会主张赔偿金外,还会主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者主张的理由是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自己解除,现在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该义务,所以应当额外给付自己一个月工资。对此,我们认为劳动者的理解是错误的。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具有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后果应当根据解除行为合法与否分为两种情况:(1)解除行为合法,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2)解除行为违法,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金。两种法律后果依据行为被确认合法与否截然相反,所以不会存在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问题。试想,如果劳动者真的符合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根本无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法律上本身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该情形时可以直接解除的权利。(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履行提前书面通知义务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本身未出现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那么就会回到上面所说的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如果劳动者符合无法胜任工作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也履行了调岗或培训的解除前置义务的,只是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但无法改变劳动合同被解除的事实。顺便提一句,如果用人单位仅是在程序上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赔偿金责任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因为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劳动者可以主张对程序瑕疵的完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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