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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3-12-18 浏览次数:1003

    因劳动者出现法定特殊情形导致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顺延导致其工作年限满10年而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出台此规定正式为了保护处于职业危害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利,避免该劳动者在离职后才发现因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导致其患职业病或其他疾病,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和赔偿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更是将告知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作为该类型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时的强制告知义务。有一种情况我们要关注一下,就是如果处于存在职业危害工作环境下的劳动者自动辞职的,是否受该条款的制约?如果该劳动者已经离职,那是否其可否依据该条款认定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呢?我们认为,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但该行为实际解除的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对于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负有法律上的告知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劳动者辞职与否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不可互为前提。如果因用人单位未履行离岗前的告知义务,自动辞职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其解除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救济权利,劳动者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履行该检查义务。若经过医学检查确认该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需要诊疗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享受对应的劳动权利。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此处的病是可以作广义解释,既可以包括职业病,也可以包括一般疾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处于上述特殊期间内的劳动者一旦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上述期限的影响。(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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