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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服务快讯(2011年6月)
发表时间:2011-5-15 浏览次数:2334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服务快讯


2011年6月版


目录


    第一章 新闻速递
    第二章 法条解析
    第三章 法律小贴士
    第四章 风险防范


【新闻速递】


8家苏企跻身“中国软件百强”


    新华报业网讯 工信部、国家统计局23日在扬州联合发布2011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100家企业榜单,工信部副部长杨学山、副省长史和平出席会议并致辞。


    2010年,我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实现业务收入2291亿元,占全国17.1%,是“十五”末的7.2倍;今年1—5月实现业务收入1124.5亿元,同比增长34.9%。联创、南瑞等8家江苏企业跻身2011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100家行列。


    史和平指出,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更大力度加大研发投入、推进载体建设、推进兼并重组、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龙头企业,为全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前5个月我省到位投资增两成


    新华报业网讯 记者昨从省发改委获悉,当前我省投资资金紧张状况略有缓解:1-5月,投资到位资金增长22.4%,增幅较1-4月提高4个百分点。


    据介绍,一季度,我省投资领域呈现资金紧张状况,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资金均呈个位数增长,其中银行贷款仅增长1.8%。5月以来,银行贷款到位1700多亿元,增幅较1-4月进一步提高,新开工项目投资增速在4月明显加快的基础上继续回升。其中,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分别增长58.28%、57.48%。业内人士分析,新开工项目投资是影响投资增长后劲的重要因素,在经历了年初的低位增长后,能够实现快速反弹,反映出企业的市场预期较好,投资信心仍然较强。


第四届中国国际服务外包合作大会在宁完美谢幕


    中新网南京6月10日电(申冉)今天晚间,“第四届中国国际服务外包合作大会”在南京完美落下帷幕。参会的嘉宾纷纷表示:中国国际服务外包合作大会正成为全国服务外包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影响最大、内容最丰富的盛会之一。


    影响大 国内外发包企业“扎堆”参会


    据统计,本届大会共有来自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法国、荷兰、韩国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00多家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相关活动,其中境外企业116家:包括全球知名的埃森哲、微软、IBM、高德纳、普华永道、凯捷、简伯特等一大批全球服务外包重量级企业。另外,还有美国辉瑞集团、美国礼来制药公司等世界500强医药企业高管参加了大会特别举办的生物医药专场对接会。


    内容多 24场专项活动集中举办


    大会期间举办了24场不同类型、特色鲜明的专项活动。包括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校企对接会和服务外包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会、生物医药专场对接会等专项对接会吸引来了超过100家境外企业,与国内企业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洽谈。另外,还有产业高峰论坛、中国云计算技术论坛、第二届中国经济50人论坛(南京)研讨会、中外服务外包企业总裁圆桌会议等各类外企高管、专家学者高层次交流活动。


    收获丰 两天签订6.7亿美金合同


    据初步统计,本届大会期间,接发包业务、投资、合作开发海外市场等共达成意向成交额近6.7亿美元。其中大会光“金融外包对接会”,就有南京金融票据中心、英国国际结算系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快钱等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分别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签署了5个合作协议,合同总额近1亿元。借助大会这个国际平台和机遇,南京市正在逐步向着中国服务外包中心城市发展。


【法条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要专门规制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实践中,有的股东采取各种方式从公司取回财产,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但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这使得这些行为中哪些构成抽逃出资常常难以判断,当然也就更难认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识分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股东抽逃出资主要采取直接将出资抽回、虚构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但又囿于举证的困难使得其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抽逃出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对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了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也有观点认为法院不应推定出资人上述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必然都是故意、直接地针对“资本”进行侵害,有的可能是侵害公司“资产”,而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通过侵权行为制度或关联交易制度来解决,与抽逃出资关系不大。这些行为有些不会对公司资本造成损害,不属于抽逃出资。考虑到实践中有的出资人在出资后采取各种方式获得公司资产,而目前公司法中并未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且这些行为通常都有损资本的维持,所以目前仍然保留了对抽逃出资的界定和列举。


【法律小贴士】


    在存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情形下,如何保障相关第三人的利益?


    答: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姓名或名称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股东(即名义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下名义股东虽然是登记记载的股东,但第三人明知该股东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在名义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就助长了第三人及名义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是应当避免的。


    所以法律规定规定实际出资人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


    当然,在第三人取得该股权后,实际出资人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其可以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


公司设立程序及其注意事项


    第一步:制定好《出资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拟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2)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及出资比例。3)出资各方的权利义务。4)拟设公司组织机构、职能及表决形式。5)违约责任。注经营范围应视情况而定,要充分考虑到不同的经营范围将有不同的审批手续。


    第二步: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所领取一份企业设立申请书,依出资协议的约定填好申请书,再把申请书交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申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常当场能办到。


    第三步: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工商所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注,应向工商所出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所将附一张企业办理开业登记需提交材料表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同发给申领人(另会附一份公司章程样本)。


    第四步:依材料表、准备好所须材料,并填好《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该过程中有几个地方比较重要。


    一、制定好公司章程。依照章程样本,根据拟立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章程,交由出资人审议通过签名。


    二、办理好各种立项审批手续:
  A、消防事项:经营方式是生产、加工的一般要办理消防事项,如经营方式为销售、咨询,只有经营场面积超过500㎡的才需办理。
  B、环保事项:一般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环保所办理(所需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


    三、办好验资报告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到银行以拟公司的名义开个帐户(注,应带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当场向银行出具该通知书),再到银行办理进帐手续。(注,银行进帐单中收款人应写拟设公司的名称,并注明是出资款)
  2、先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张银行询证函,填好后,在办理银行进帐手续时交给银行盖章。然后,拿着进帐单和银行询征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及其他登记资料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四、住所使用证明:所需资料;1)房产证复印件;2)租赁合同原件;3)如系转租,还应有转租合同(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注:如房产证在办理中则应到拟设公司所在地的建委开证明。有资料都要用B5纸如一纸张过大应裁剪好)。


    第五步:表格交到工商所后,工商所将会通知拟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工商所预留签名,并将到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六步:现场调查核实完以后,工商所将依据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工商所将通知拟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工商所领经过审批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第七步: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交到工商局,三个工作日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工商局领营业执照,同时交纳开业登记手续费。


    第八步:持工商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及企业代理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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