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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主体不适格案件的处理结果
发表时间:2011-6-3 浏览次数:3529

    依据法律规定,这里所称的“主体不适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劳动者未满16周岁或者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若干情形。


    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我们认为,第二种情形应当不属于“主体不适格”的范畴。因为劳动关系是否建立以及是否合法需要通过实质审判进行明确。而在立案阶段,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只需要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可,否则就会出现在未进行实质审理的情形下就作出裁决的情形,这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这是不符合法制精神的。目前,很多案件都因欠缺劳动合同而需要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基础维权。如果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作为立案审查的要件,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将丧失维权途径。


    劳动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对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鉴于我国民诉法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之一,因此,对于主体不适格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后,确认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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