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并向仲裁员报告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的情况;
(三)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入席后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按照申请人,代理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交对方当事人确认;
(四)确认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符合规定,有资格参加庭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