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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管辖受理
发表时间:2011-9-12 浏览次数:1421

    通常来说,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构来实现的:


    一、劳动仲裁机构。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争议解决机构,劳资双方的大部分权益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实现维权。


    二、劳动监察机构。在南京地区有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除了依法受理《劳动监察管理条例》规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外,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则是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处理。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有先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之后再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样的规定无疑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南京市也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将双倍工资和赔偿金交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的城市,希望在这一点上南京能够尽快与苏州、常州以及上海一样将上述纠纷交由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处理。


    三、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机构。当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实发工资数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权。(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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