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南京地区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由包括:
一、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该纠纷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暂时还是可以受理)或者劳动监察机构处理。
二、劳动者要求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纠纷。该纠纷应当由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机构处理。
三、劳动者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纠纷。该纠纷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
四、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纠纷。该纠纷应当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双倍工资纠纷自2011年11月8日起已可以由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
五、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纠纷。该纠纷应当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但如果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倍经济补偿金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处理。(赔偿金纠纷自2011年11月8日起已可以由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
六、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纠纷。该纠纷应当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
七、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的一裁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