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正式实施,国家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对于一年的仲裁时效,我们的理解是:
一、一年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对于如何认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同的劳动争议案由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纠纷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一年时效并非从用人单位拖欠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法律上明确规定将拖欠劳动报酬中“劳动者的主张权利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二、一年的仲裁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仲裁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情形的,不受上述一年的时间限制。
三、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承担其仲裁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
四、一般来说,仲裁时效的最长延伸周期不得超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也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