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释(1998)2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复
【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自身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不是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该裁决的,一方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也不能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这方面,仲裁裁决的作用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较为类似。当事人若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结论不服的,不能以交警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只能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事故认定书本身在法律上也仅仅是证据性质。(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