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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后如何向法院起诉?
发表时间:2009-9-12 浏览次数:1699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仲裁委员会超过5日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其仲裁申请时间的凭证,包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回执单、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和终止审查确认书等。


    上述“5日”应指5个工作日,自仲裁委员会正式收件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案前调解的,自15日的调解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会当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主要是因为能否受理需要经过审查后5日内作出决定。但为了保护申诉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仲裁机构故意拖延或者消极怠工的情形下可以顺利维权。律师建议广大申诉人在递交申诉材料时要求仲裁机构出具回执单或者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案件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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