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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表时间:2009-9-12 浏览次数:2161

【法条】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和裁决尚未作出的确认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如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以及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形出现,裁决期限中止计算。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化立案审查,并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时,方可予以受理。


【律师提醒】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申诉人,首先,需要明确45日的起算时间;其次,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的仲裁机构出具的材料类别;再次,法院并非当然立案,需经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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