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阐述劳动仲裁机构所作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法定情形之前,我们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终局裁决。这里的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与商事仲裁的“一裁终局”如出一辙,意思是说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制度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来设定的。即使用人单位对裁决内容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只能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终局裁决的作用在于从审判周期上最大限度的减轻劳动者的负担,打击用人单位意图以冗长的诉讼周期拖垮劳动者的想法。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因第二条的内容相对简单,我们先来解析一下第二条。第二条中有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社会保险(目前南京地区对于劳动者申请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一旦支持均是终局裁决)。第一条中我们需要明确确定终局裁决的尺度和标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是指劳动者最终获赔的单项赔偿金额如果低于本地区1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总和的话,该项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举例说明,南京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以2011年度为计算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1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总和即为13680元。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单项赔偿金额少于13680元,该项裁决就是终局裁决。当然,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年提供,终局裁决的尺度和标准也在不断变化。(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