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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仲裁机构的终局裁决不服如何救济
发表时间:2011-6-11 浏览次数:1728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与非终局裁决完全相同,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级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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