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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案件起诉至法院的程序简介
发表时间:2011-6-19 浏览次数:1126

    除劳动仲裁机构自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45日内未审结案件,当事人可以决定不再由劳动仲裁机构继续审理案件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一种当事人可以放弃劳动仲裁机构的审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那就是:如果劳动仲裁机构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超过5日仍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表示按案件不再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市法院、市仲裁委的规定,当事人采取这种方式终止劳动仲裁活动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仲裁申请材料的时间证明;(2)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收件回执单;(3)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4)终止审查确认书。当事人可以持上述有效证明就该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毅律师)


    备注:上述所称的“5日”是指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材料日的次日开始往后计算5个工作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调解的,15日的调解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上述的5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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