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裁诉衔接热点文章
    暂无记录
裁诉衔接最新文章
    暂无记录
单位在仲裁阶段故意隐匿证据在诉讼阶段出示的后果
发表时间:2011-6-19 浏览次数:1318

    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特殊争议焦点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案由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减少劳动报酬的纠纷;计算工作年限的纠纷等。除此之外,劳动法律还规定,类似加班工资的争议纠纷,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处有考勤表的证据但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的,对于用人单位这种故意隐匿对自己不利证据的行为,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裁决和认定。


    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故意隐匿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作出了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将上述证据提供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些证据以及如何对案件作出处理呢?


    “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拒不提交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该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首次提交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