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
其中,第一项在适用一裁终局时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劳动仲裁机构最终裁决的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任何一项赔偿数额不超过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总和的,就应当适用一裁终局的规定。而且这项标准随着当地政府每年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变化也会随之变化的。(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