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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逾期未审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的例外情形
发表时间:2011-6-24 浏览次数:1440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机构出现下列两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终结案件的审理,并可在办理法定手续后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劳动仲裁机构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


    二、劳动仲裁机构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内未审结案件的,也未申请延长审结期限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办理法定手续后终结该案在劳动仲裁机构的审理并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但在适用第二种情形时如果碰到以下情况的,可以导致劳动仲裁审结期限的中止,该期限不计入45日的案件审结期限。


    1、移送管辖的;


    2、送达延误的;


    3、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的;


    4、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5、因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6、其他合理的事由。(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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