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一年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形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