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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的裁决效力
发表时间:2012-3-2 浏览次数:1928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该裁决的(存在一裁终局情形除外),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能否再次就本次劳动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规定就可以明确,劳动争议纠纷一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撤诉的,原仲裁裁决就自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本次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区别之一。当然上述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形,主要包括:(1)劳动仲裁未作出实体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仅仅是因为劳动仲裁机构终止审理或者超越法定审结期限,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法院阶段撤诉的,因劳动仲裁机构未作出实体裁决导致没有实质裁决内容可以立即生效,所以当事人可以就本次纠纷重新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当事人双方对仲裁裁决都不服,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仅仅是一方当事人撤诉,那么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仲裁裁决并不因一方当事人撤诉而发生法律效力。(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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