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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发表时间:2011-5-29 浏览次数:1280

    依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协商和解途径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在正式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之前,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调解的机构包括以下几种: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双方经过上述调解组织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后,经调解组织确认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一方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守约方可以持该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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