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调解组织介入调解纠纷。经过第三方调解组织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调解员签字并经调解组织盖章后,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履行。
这种劳动争议民间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一个与其他民间调解方式同样的问题,那就是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民间调解协议就不具有此特点。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经第三方调解组织盖章出具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劳动仲裁。虽然调解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且可以作为核心证据作为仲裁机构裁判案件的依据,但漫长的诉讼周期还是会使得当事人的权益附期限获得。
因此,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鉴于上述民间调解协议所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将民间调解协议置换为仲裁调解书的文件。文件规定了在符合置换条件的情形下,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民间调解协议置换为仲裁调解书。这样一来,该调解内容就经过了仲裁机构的确认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内容,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冗长的诉讼周期。(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