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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案件民间调解协议置换为仲裁调解书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1-5-30 浏览次数:947

    依据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非诉调解协议(民间调解协议)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诉调解协议涉及的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且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二)签订非诉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三)置换申请应由一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提出,并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四)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非诉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刘毅律师)


 

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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