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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对民间调解协议不予置换仲裁调解书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1-5-30 浏览次数:948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民间调解协议不予置换仲裁调解书的情形包括: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置换或者执行的;


    (五)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执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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