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企业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稳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