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调解会议的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组成人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
(二)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
(三)主持人向双方当事人公开调查结果,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示调解组织调查的有关证据,宣读调解组织的调查结论。
(四)调解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五)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话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
(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会议书记员出示双方协商一致的记录文本,双方当事人在会议记录文本上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