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可以寻求调解途径解决纠纷。目前,法律规定的可以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包括:
一、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各区县政府下属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各行业协会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四、区级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的人民调解程序。
劳动者申请上述调解机构调解纠纷的,应当向上述调解机构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自然信息、调解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劳动调解机构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立即征求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仲裁应当在3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机构应当在组织调解活动的3日前,将调解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按撤销调解申请处理。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劳动争议终止调解决定书》。劳动争议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终结。《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或《劳动争议终止调解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