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争议调解热点文章
    暂无记录
争议调解最新文章
    暂无记录
调解组织进行纠纷调解时被申请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发表时间:2011-6-26 浏览次数:1210

    劳动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人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当首先就是否同意调解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如果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通知申请人终结调解活动并向申请人发送《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收到《终止调解决定书》后可以通过正常的仲裁途径或监察途径进行维权。如果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解。受理后,调解组织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已受理调解。调解组织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和书面答辩意见。除此之外,调解组织还应当将安排调解的日期、地点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权利义务等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应当按撤销调解申请处理。


    通过上述程序的介绍可以看出,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自身是否同意接受调解。其次,同意调解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要求调解组织提供证据材料的副本并将自己针对调解申请书的答辩意见及时提交给调解组织。(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