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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后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调解
发表时间:2011-6-29 浏览次数:1025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经询问相对方也同意接受调解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针对于申请人来说,如若调解组织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同时,调解组织应当要求被申请人在给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和抗辩证据。


    上述程序经历后,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日之前3日将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双方按期到达调解现场的,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调解活动:


    (一)主持人宣布调解会议的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组成人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


    (二)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


    (三)主持人向双方当事人公开调查结果,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示调解组织调查的有关证据,宣读调解组织的调查结论。


    (四)调解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五)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话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


    (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会议书记员出示双方协商一致的记录文本,双方当事人在会议记录文本上签字。(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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