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前置调解程序中双方达成的调解书效力 |
发表时间:2011-6-29 浏览次数:1377 |
前置调解程序中劳资双方在劳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劳动调解组织应当出具《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份《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我们认为,劳动调解组织属于民间组织,当事人在民间调解机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但这只是该调解协议在效力上与仲裁调解书以及民事调解书的区别,并不能否认调解协议本身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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