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动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终结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启动劳动仲裁程序:
一、申请人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被申请人拒绝接受调解的。
二、劳动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拒绝接受调解活动的;
三、劳动调解组织未在受理后的15日内调解结案的;
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
五、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协议的;(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