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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组织劳资双方进行劳动争议前置调解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1-7-1 浏览次数:1758

    企业工会组织进行劳动争议案件前置调解程序的,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一、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或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委托后的3日内将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承办法官应讲明案情,指导和帮助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和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劳动争议,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0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一次,需要延长的调解期限不得超过7日。


    四、经工会组织调解或者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和工会组织盖章,并由调解员将调解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五、当事人要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一致认为不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提出撤诉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予以准许,但调解协议只能作为和解协议对待,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六、工会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应邀参与诉讼调解的,无论调解成功与否,调解笔录中均应当列明工会参调人员的基本身份概况,并由工会参调人员签字。


    七、工会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3日前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人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被申请回避的调解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调解活动。(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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