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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解读(第十六条工亡职工待遇权利主张)
发表时间:2017-9-24 浏览次数:235

    (十六)工亡职工保险待遇赔偿争议中,工亡职工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工亡待遇是工伤职工因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对其直系亲属的一种补救和赔偿,其作用是使工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而非工亡职工的遗产。在工亡职工保险待遇赔偿争议中,仲裁机构应当将工亡职工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列为仲裁案件申请人。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伤职工死亡依法获得的工亡待遇并非工伤职工死亡之前已经获得的财产,故工亡待遇在法律上不属于工伤职工的遗产。与此类似的是,公民因交通事故,因侵权案件导致死亡的案件中所获得的赔偿金在法律上也均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只是因为死亡的事实无法改变,故对于上述赔偿金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参照遗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对赔偿金进行分配。但是对于赔偿金中的特定项目,例如被扶养人生活费就应当分配归被扶养人所有,不应当参照遗产进行分配。指导意见之所以规定将工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列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因为配偶、父母和子女为法律上工亡职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其作为权利人主张工亡职工的工亡待遇方才符合法律规定。(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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