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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解读(第十七条电子证据效力认定)
发表时间:2017-9-24 浏览次数:295

    (十七)对于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仲裁机构在审查效力时应当如何把握?


    《民事诉讼法》和《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均已把电子证据列入证据范围,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仲裁机构在审查此类证据时应围绕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如果电子证据未经有权部门确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对于微信或QQ等虚拟聊天记录还要确认对方主体的真实性,聊天记录是否是原始的完整的。电子证据除对方完全确认或经有权部门已确认外,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是孤立单一的证据,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


【解析】


    指导意见的本条是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证据纳入证据范畴后如何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使用和认定进行的规定。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电子证据具有容易丢失、篡改或者伪造等特点,因此在电子证据的搜集和认定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是否储存于原始存储介质中;2、是否足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等。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首先,从完整性和合法性角度来说,当相对方提出质疑后,可由举证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说明。相对方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仍存在质疑且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劳动仲裁部门可向其释明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和检验。其次,从关联性角度来说,举证方需要对电子证据所对应的主体身份进行证明。例如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相对方对于聊天记录的主体身份有异议的,举证方需要通过权威部门(微信管理方)对微信使用者的登记身份进行证明,同理的还有qq、短信、微博、博客等电子证据种类。3、从真实性角度来说,电子证据的客观存在需要经过公证部门通过证据保全措施进行公证认定,例如网页证据、电子邮件等。但公证部门的证据保全措施仅可以解决电子证据证明效力中的真实性争议,电子证据中的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争议需要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和辅助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电子证据就是证据规则中所谓的“孤证”,既存在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风险,也存在不能实现证明目的之瑕疵。(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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