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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408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9-18
【法律文号】:苏劳仲委[1998]2号 【执行日期】:1998-9-18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劳仲委[1998]第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了多种积极措施鼓励下岗 职工到其它企业再就业,并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诸多的政策优惠。妥善解决失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的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到其它用人单位,包括到与原单位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位工作,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其它用人单位使用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是合法的用工行为,应予鼓励,不应依照《劳动法》第99条追究其法律责任。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到其它企业就业,要求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应予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原企业不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责成企业依法办理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等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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