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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16年12月22日)
发表时间:2017-2-1 浏览次数:334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宁人社〔2016〕19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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