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热点文章
    暂无记录
政策法规最新文章
    暂无记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12-12 浏览次数:1080

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3〕4号


2013-12-1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人社部门,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保障部第11号令),规范企业年金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和规范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有企业年金移交过渡期满后的处理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市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整体移交过渡期已满,过渡期满后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原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四家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受托机构”)签订的《南京市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和委托管理协议》已经到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不再履行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职责。参与南京市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工作的四家受托机构须将2013年7月31日作为定价日,对原资产进行估值,冻结所有关于资金进出的操作,并于本文实施后的30日内,将经第三方审计后的资产报告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受托机构提交资产报告后的10日内,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发布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确认公告,参与移交的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名单附后)须在公告发布的30日内到移交时选择的受托机构进行账户资金余额的确认,受托机构将企业确认后的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二)移交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原有企业年金,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移交企业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后,应以委托人身份单独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相应的管理合同。


    (三)现有的或重新选择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仅受托管理移交企业从过渡计划中转出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待移交企业根据本通知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按规定报备后,方可进行新的企业年金缴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移交企业建立新的企业年金制度,并做好企业年金方案的报备工作。


    (四)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兼并、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无从查找的移交企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与移交企业的主管部门签订管理合同;无主管部门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转入移交时选择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的保留账户中。对于转入保留账户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发生的待遇支付申请,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相关申请资料(如职工身份证件、退休证明、身故证明、出境定居证明、收款账号及其他证明材料)后,对符合支付条件规定的予以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年金制度


    (一)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经营状况较好,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暂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上年度亏损的,下一年度不得计提企业年金费用。


    (三)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必须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的意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拟定年金方案时,应先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他企业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


    (四)企业制定年金方案应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遵循保障与激励、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发条件以及中止缴费情况的处理等,同时,在拟定年金缴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岗位、年龄、绩效、贡献等因素,适当对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倾斜。


    (五)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六)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企业年金方案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填报《南京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企业年金方案如做较大调整,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年金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2、《企业年金方案》(一式三份);


    3、经上年度年检的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职工大会(职代会)或集体协商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需另附出资方(国资委)的批准文书(原件);


    6、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市社保中心出具的上年度缴费基数证明;


    8、职工名册。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对单位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送达《关于同意企业年金方案报备的函》。凡对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单位须重新按程序修订报备。


    (九)单位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同意企业年金方案报备的函》后,应作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委托人,在三个月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并与之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受托机构可以是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受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基金投资管理人,分别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等相关手续。


    受托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


    (十)凡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南京市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当年度的企业年金缴费。


    (十一)各在宁的基金管理分支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31日起实施。《南京市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工作的通知》(宁劳社险[2008]10号)和《南京市企业年金工作实施意见》(宁劳社险[200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与南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的企业名单一览表》


    2、《南京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3、《关于同意企业年金方案报备的函》


    4、《南京市企业年金年度缴费备案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日


    G004附件1.doc


    G004附件2.doc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