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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工单位对被劳务派遣劳动者要承担哪些义务?
发表时间:2009-4-6 浏览次数:178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虽然不是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者,但是,其是劳务派遣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使用者,其应当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和国家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工作要求指被派遣劳动者从事何种工作、从事这种工作要达到的目的、从事这种工作有什么要求等等。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和其他报酬。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以便其正确从事劳动;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以其了解其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况,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时间进行工作,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150%的加班费;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周休日加班,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200%的加班费;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300%的加班费。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向其支付绩效奖金。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被派遣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本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其包括为减少被派遣劳动者生活费用开支和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生活困难而提供的各种补贴;为方便被派遣劳动者生活和减轻被派遣劳动者家务负’担而提供的各种生活设施和服务;为活跃被派遣劳动者文化生活而提供的各种文化设施和服务。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培训,是职业培训的简称,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需求和被派遣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及条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教育训练活动。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培训是提高被派遣劳动者技能的重要措施,也是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再教育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是其权利,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不得剥夺。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对工作好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据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规章制度增加其工资;对工作不好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规章制度增加其工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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