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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应当向用工单位主张
发表时间:2010-12-26 浏览次数:2169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相对方应当是劳务派遣方而非实际用工方。但鉴于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劳动成果归属实际用工方的事实,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福利应当由实际用工方支付。因此,劳动者主张上述权益的,给付方应当为实际用工方而不是劳务派遣方。


    程序上,劳动者主张上述权益能否仅以实际用工方为被申请人(被告)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劳动者与实际用工方并非劳动关系,案由以及管辖机构的确定均存在一定争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此规定从程序上明确了劳务派遣案件中被告主体的范围。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便于充分了解案情,另一方面是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方与实际用工方对劳动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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