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方的,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呢?我们认为,劳动者被退回能否主张经济补偿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被派遣劳动者是被实际用工方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为由退回劳务派遣方的,而劳务派遣方随之也依法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这里有个细节需要注意,如若劳动者被退回是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因为第三十九条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若干情节。如若劳动者被退回是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的,劳务派遣方以此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务派遣方在劳动者被退回后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究其原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以劳动关系相对方为给付主体的。因此,作为劳动关系相对方的劳务派遣方如若没有解除与被退回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持续期间,劳务派遣方应当为该劳动者继续寻找实际用工方。
备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计算和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