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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法定情形
发表时间:2010-12-26 浏览次数:2012

    在劳动合同法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劳务派遣活动中,很多劳务派遣方与实际用工方在双方协议中约定实际用工方可以随时退回被派遣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方安排被退回劳动者的新职位。这样的约定俗成造成了很多情形下实际用工方和劳务派遣方恶意串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基于上述事实,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章节中明确规定了实际用工方不得随意退回被派遣的劳动者以及劳务派遣方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哪些情况下实际用工方可以依法退回被派遣的劳动者呢?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出现了“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情形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违纪情形;


    2、劳动者出现了“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且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届满不同意继续使用的;


    4、三方协商一致同意退回劳务派遣方的。


    之所以规定上述情形下实际用工方可以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是因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上述行为已经具备劳务派遣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实际用工单位能够证明被派遣劳动者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除了被退回劳务派遣方之外,劳务派遣方还可以依此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在其他情形下,未经三方协商一致,实际用工方不得随意退回被派遣的劳动者。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一下,虽然被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方并非劳动关系,但通过劳动合同法中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规定可以看出,被派遣劳动者仍然需要遵守实际用工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管理方面,实际用工方对被派遣劳动者仍然有管理权利。


    被派遣的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方后,首先,实际用工方应当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办好工作交接手续,清结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债权债务。其次,回归劳务派遣方后,劳务派遣方可以选择是否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如若选择解除,同样需要办理相关清结手续。如果选择不解除,劳务派遣方应当为该劳动者继续寻求新的用工单位。在正式到位之前的真空期,劳务派遣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劳动者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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