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对比】
原《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律师解析】
本条在核心内容上无实质变化,还是强调了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实施劳动报酬上的同工同酬原则。较之前的规定来说,这次的修改增加了对“同工同酬原则”外延的理解,将“同工同酬原则”扩大理解为不仅仅是劳动报酬发放数额上的相同,还包括劳动报酬结构上和劳动报酬分配方法上的相同。对于“劳动报酬分配方法上的相同”我们理解为被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在劳动报酬的分配原则、分配标准以及民主协商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权益应当受到同等保护。实际用工单位就劳动报酬事项展开民主协商的,被派遣劳动者同样享有参与、讨论、建议和决定的权利。(刘毅律师) |